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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发表时间:2012-12-14
 

林业行政处罚(33项)

一、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一)处罚种类: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盗伐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盗伐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6倍的罚款;

3盗伐立木材积1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以上8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至7倍的罚款;

4盗伐立木材积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8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10倍的罚款。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6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6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三、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收购立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4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立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400 株以上7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3、非法收购立木材积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7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五、(1)毁坏森林和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2、毁坏林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3、毁坏林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2)毁坏森林和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毁坏林木2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毁坏林木2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3、毁坏林木1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六、擅自开垦林地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开垦林地2亩以下;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开垦林地2亩以上至5亩以下;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7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开垦林地5亩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7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的,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3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5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没收产品,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1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没收产品,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对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公益林1亩以下,商品林2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公益林1亩以上3亩以下,商品林2亩以上6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公益林3亩以上5亩以下,商品林6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公益林5亩以上,商品林10亩以上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按较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非法运输木材

(一)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证运输木材的,扣留其运输工具,没收产品。接受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在1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8、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

9、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至3倍的罚款。

十、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20亩以下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至2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50亩以上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至3倍的罚款。

十一、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在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破坏不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一定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较大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没有造成森林火灾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两次以上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造成森林火灾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未造成森林火灾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违法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违法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没有造成森林火灾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未造成森林火灾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一)处罚种类: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由裁量标准: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假苗木5000株)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劣苗木4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假苗木5000株以上2万株以下)或者劣种子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劣苗木4万株以上10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7倍至9倍的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假苗木2万株以上4万株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劣苗木10万株以上20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假苗木4万株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劣苗木20万株)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较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较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一)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产苗木4万株以下、2年生产苗木1万株以下、3年生产以上苗木2000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以上6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以上2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苗木2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该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6万株以上10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2万株以上4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苗木5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或者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苗木1万株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或者苗木数量5000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者苗木数量5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或者苗木数量1万株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6000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十二、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十三、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验数据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验数据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苗木2000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10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株以上4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苗木2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或者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苗木1万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经教育后改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屡教不改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设立分支机构1处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设立分支机构2至3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上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母树上采种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由裁量标准:

1、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二十八、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下的,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的,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所收购种子价款2倍的罚款。

二十九、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实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10亩以下的,责令停止实验;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责令停止实验;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责令停止实验;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50亩以上的,责令停止实验;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50%的投资;并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上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取消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并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可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可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

三十二、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土地沙化加重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沙化加重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自由裁量标准:

1、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较轻,不属初次违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

3、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

 

野生动植物类行政处罚(13项)

三十四、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5000元以下罚款。

2、2次以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捕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三十五、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一)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2000元以下罚款。

2猎获物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3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三十六、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一)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狩猎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猎获物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3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三十七、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一)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3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三十八、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一)处罚种类: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标准:

1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三)自由裁量标准:

Ⅰ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1、倒卖、转让狩猎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狩猎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倒卖、转让省重点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省重点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倒卖、转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Ⅱ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倒卖、转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或者倒卖、转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倒卖、转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处罚种类: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5、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7000元以上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或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5、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7000元以上的或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食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食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2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没有查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查获实物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查获实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查获实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处罚种类: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处罚量化标准(8项)

四十七、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并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但引起疫情扩散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之一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之一情形的,属初次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之一情形的,属2次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林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没有违法所得,并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没有违法所得,但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没有违法所得,并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没有违法所得,但引起疫情扩散的,处8000元以上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规定,引起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在小于1公顷的,责令纠正,处50元至500元罚款;

2、违反规定,引起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在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责令纠正,处500至1000元罚款;

3、违反规定,引起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在3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责令纠正,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4、违反规定,引起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在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责令纠正,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十二、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苗木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50亩以下,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50亩以上100亩以下,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3、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100亩以上,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十三、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0.5%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以上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0.5%~0.8%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1.5的,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0.8%1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52%的,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

3、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1%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2%以上的,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十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的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自由裁量标准

1、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在1亩以上1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在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

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在5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5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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